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教育部 函.pdf
行政院 函.pdf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