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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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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 本校教育儲蓄戶已於97年2月25日獲內政部核准內授中社字第0970002975-120號,自即日起接受各界善心人士勸募。 | 97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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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農工推動教育儲蓄專戶帳號 捐款帳戶: 1. 銀行: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2. 戶名:國立桃園農工職校-教育儲蓄302專戶 3. 帳號:026036071038 |
960903 |
| 本校教育儲蓄戶網站正式成立 | 960901 |
| 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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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 一、目的: 本校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辦法: (一) 經費來源: 1.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 2.接受校友、家長、校內善心人士捐款:寄發會訊、刊物予教職員工、校友、家長或校內善心人士爭取經費。 3.政府經費補助。 (二) 存管: 1.由本校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原有仁愛救助基金得轉換納入本案經費中。 2.專戶名稱:國立桃園農工職校-教育儲蓄302專戶。 3.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予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三) 申請資格: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 3.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4.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四) 捐款用途與補助標準: 1.本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照顧對象,使其順利就學。捐款為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2.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3.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由學校校務會議公開訂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五) 經費動支程序: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提案。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六) 名額及奬助學金金額: 依年度經費,經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審議,核發奬助名額及金額。 三、其他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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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民國88年06月29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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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2條 捐資給獎標準如左: 一、捐資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榮譽章或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榮譽章、金質獎牌或匾額。 獎狀、榮譽章、獎牌及榮譽章證書之格式分別如附件一、二、三、四。 第3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討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左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第4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應頒給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請其主管機關層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第5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得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其捐資經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不得再行累計。 第6條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應有之工作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7條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 第8條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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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桃園農工推動教育儲蓄專戶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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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帳戶: 1. 銀行: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2. 戶名:國立桃園農工職校-教育儲蓄戶302專戶 3. 帳號:026036071038 ◎ 請校外善心人士捐款後與本案聯絡人聯絡,方便寄發收據。 ◎ 本捐款收據可抵免綜合所得稅。 ◎ 本案聯絡人為教務處註冊組長 劉宏彬組長,(03)3333921分機220。 ◎ E-mail:ping@mail.tyai.tyc.edu.tw,傳真專線:(03)3371024。 ◎ 校內師生可直接向總務處出納組捐款。 ◎ 本案經校務會議通過於96學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感謝各位熱心人士慷慨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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