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年學分制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施行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0教中(三)字第九0五0二三八五號函核准在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壹、 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三字第八九00一九四六號頒「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二、教育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九技四第八九0九九五九四號函)、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八九教中三字第八九五五四一九一號函)、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八九教中二字第八九五一四一七三號函)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教中(三)字第0950505964A函號)。
三、教育部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參字第0950104957B號令修正頒布「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貳、成績考查分學業及德行二項,教育部頒「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所列之各條辦法均依其規定。
參、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補充規定事項
一、轉科、復學之學分認定補充規定
(一)轉科、復學前所修習及格之課程科目與現就讀科之課程科目相同者,則取得該科目學分,學分數若有不同取其原修習科目每週上課時數為學分數。
(二)轉科、復學前未曾修習現就讀科之課程必修科目需予補修。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重修、重讀補充規定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且成績達四十分以上,得由任課老師在繳交學期成績前擇期辦理補考,補考及格者以六十分計,補考不及格者,必修科目須予重修。每學年如有一半以上不及格的科目學分數,得依學生意願,留在原年級重讀。
(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含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予重修,重修後成績未達三十分以上者,仍須再重修。
三、重補修、選課、收費補充規定
(一)重補修課程,得就下列方式進行:隨班修讀、學期中課餘時間、假日、寒暑假時間進行。
(二)已繳註冊費之在學學生(不含延後畢業之延修生)參加隨班修讀者不予收費,延修生得就「學費」及「重修費」兩者擇抵繳交;。
(三)參加重補修學分非以隨班修讀者須繳交學分費,依規定每學分新台幣伍佰元,實習科目每學分新台幣伍佰元。
(四)重補修課程開班,人數十二人以上科目相同、教學相近者得併科、班上課。
(五)重補修採自學輔導班進行時,教師授課時數以原應授學分時數二分之一核計。
(六)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七)第四、五年延修之學生由家長切結,自行輔導重補修課程時間以外之生活輔導,到校重修服裝儀容需合乎在校生規定。
(八)重補修學生出勤情形由任課教師負責記錄。
肆、選修課程補充規定
在學期間選修課程時段,所有學生必需參加選修,不得有空白課程。
伍、畢業條件補充規定
94學年度(含)前入學者,修足一百五十學分,所屬科系必修科目均已修讀且必修科目不及格者已重修成績達三十分以上;95學年度起入學者,則須修足一百六十學分。